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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武科〔2012〕1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对金融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引导企业加强与金融单位的合作,争取和使用银行贷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根据《武汉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武财企〔2011〕298号), 市科技局、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关于推动科技金融市区联动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武科[2012]97号)等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贷款贴息资金”)从市级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予以安排。
      第三条 贷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补贴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使用金融机构贷款(贷款期限一年及以上)所发生的利息支出。
      第四条 贷款贴息资金由市科技局管理。市科技局提出年度贷款贴息计划,受理并审核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请,报市财政局确认后下达,并按国库集中支付办法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贷款贴息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武汉登记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成立时间超过12个月,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企业职工人数一般不超过1000人,其中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资产总额一般不高于3亿元;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3亿元;
      2、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请贷款贴息资金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3、企业领导班子具有持续的创新意识、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4、企业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银行信用,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其销售额的3%。
      第六条 申请贷款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2、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项目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4、项目实施年度内,已经取得银行贷款。
      第七条 优先支持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统借统还平台贷款项目;优先支持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信用贷款项目。
      第八条 贴息额度视项目的技术水平、贷款类别、贷款利息总额及项目实施情况综合确定。每个项目每年贴息比例不超过利息总额的50%,最高贴息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 贷款贴息的计算范围为上一年度7月1日至申报年度6月30日之间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成果转化获得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
      第十条 贷款贴息资金不支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需要贴息支持的企业或项目,均可向市科技局提出贷款贴息申请,申报时间和申报方式以市科技局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申请贷款贴息资金的企业应在市科技局网站上“科技服务中心”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需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武汉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企业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3、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放贷给企业的进帐凭证、企业向银行支付利息的财务凭据;
      4、其它相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贷款贴息项目和贴息金额。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不得截留或挪用科技贷款贴息资金。对擅自改变贴息资金用途、弄虚作假的企业,除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外,还将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贷款贴息资格,情节严重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获得贷款贴息的企业应按要求填报贷款贴息统计表格,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