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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汉创新创业的意见》(武政〔2013〕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开发大学生人才资源,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汉创新创业,将武汉打造成为就业充分、创业方便、发展自主、居住舒适的大学生梦想之城,实现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战略目标,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吸纳、引进优秀高校毕业生
      (一)完善博士和博士后高端人才引进机制。对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引进的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导向的博士人才,提供为期3年、每月最高2000元的政府资助。对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产业基地期满未就业的博士后科研人才,可在编制范围内,优先聘用,同时可申请博士资助。
      (二)建立“大院名校”优秀高校毕业生吸纳、引进机制。加大对国内“985”、“211”等重点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的引进、储备力度,对来汉发展的可先落户后就业。积极吸纳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硕士毕业生。对紧缺专业的高校毕业生人才,各区、各用人单位应当设立专项资金,制定吸纳人才的激励政策,引进留住人才。
      (三)建立紧缺型高技能高校毕业生吸纳、引进机制。稳步扩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技能人才储备规模,将职业技术院校取得初级、中级技能资格的高校毕业生以及职业技术学校汽车、钢铁、石化、物流等紧缺型专业初级专业技能毕业生,纳入先落户后就业的激励政策范围,由市、区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纳入集体户口管理,2年内实行免费档案托管。
      (四)优化海外留学人员吸纳、引进机制。成立市留学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与市人才服务中心合署办公,为留学人员提供接待、身份认定、档案管理、就业推荐、创业咨询等服务。对吸纳、引进来汉创业、工作的留学人员,均可凭教育部留学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在我市落户。
      二、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投身基层、服务企业发展
      (一)支持中小企业吸纳、引进高校毕业生。劳动密集型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或者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可按照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到2014年底之前,对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鼓励基层用好高校毕业生。统筹实施“到村任职”、“三支一扶”等基层就业项目,吸纳引进一批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基层从事教育、卫生、农业和扶贫工作,以进一步促进农村基层建设和经济发展。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所服务的事业单位可在编制内直接招聘为正式职工。对服务期满2年并考核合格的“到村任职”、“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报考我市事业单位的,笔试成绩加5分,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用)。
      (三)拓宽服务领域用活高校毕业生。保障重点项目、重点产业留住高校毕业生,大力开发文化、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农业、社会管理等领域内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服务性岗位,每年通过公开招录、招聘的方式,引进一批高素质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人员,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服务领域。
      三、大力倡导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在汉创业发展
      (一)实施更加积极的创业扶持政策。市财政每年投入1000万元专项资金,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重点用于创业孵化基地的扶持、创业项目的资助、创业企业的服务、创业大赛的推动和创业典型的宣传等。同时,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有关大学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等政策措施。力争“十二五”期末,全市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率和以创业带动就业人数位居全国前列。
      (二)完善多元化的创业投(融)资扶持体系。进一步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推进创业的作用,设立额度为1000万元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在武汉地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充分发挥市级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助推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积极作用,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入园孵化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融资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内的,由市科技局按照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实际支付的担保费给予全额补贴;融资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的担保费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鼓励孵化器单独或者联合各类社会投融资机构,设立创业种子资金,对在孵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给予风险投资,市科技局按照创业种子资金年度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担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补贴按照规定至2016年12月31日截止。
      (三)积极搭建立体化的创业孵化平台。重点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321工程”,即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吴家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等3个国家级开发区为主体,每个开发区负责建成3家市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每个中心城区至少建成2家区级高校毕业生孵化基地,每个新城区至少建成1家区级高校毕业生孵化基地。积极鼓励武汉地区高校依托自有资产建设大学生科技创业园,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咨询、创业孵化服务。
      (四)积极开展创业培训服务。充分发挥大学生创业俱乐部的示范作用,定期举办武汉大学生创业高层次论坛,组织“创业在武汉”高校行、“大学生创业大讲堂”等公益性活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等相关单位要共同组织举办大学生创业大赛。积极推进创业实训,对贫困家庭(享受低保)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培训补贴,其中创业成功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积极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类服务
      (一)实施更加宽松的就业和流动政策。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后2年内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均可以办理城镇落户手续;取消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变更就业单位的改派手续;取消高校毕业生转正定级手续,工龄按照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计算认定。
      (二)推进新就业高校毕业生住房保障服务。将新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我市基本住房保障范围,可采取由就业单位集中组织申请、参与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的方式,缓解新就业高校毕业生的阶段性住房问题。鼓励各区、企业、事业单位通过自建自筹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重点解决在本区、本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住房问题。
      (三)大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继续在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新建一批“武汉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提升就业能力。对承担高校毕业生见习任务的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由市财政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补贴,最长补贴6个月。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援助体系。武汉大学生就业市场等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校园招聘”、“企业高校行”、“送岗进校园”和各类就业招聘等活动,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失业登记、人事代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公益性服务。引导和帮助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招聘、培训、创业等服务,并按照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市、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做好本市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实名登记工作,积极开展免费就业推荐工作。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五、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充实完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商、教育、国税、地税、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工商联,团市委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统筹指导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构,负责具体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同时,要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典型事迹,市人民政府将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