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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关于支持法资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试行)


武生管文〔201711

      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以下简称生态城)是中法两国政府重大战略合作项目。为体现中法合作之城,突出法国理念与特色,引进法国最新技术、产业和产品,打造法式产业集群,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及省市关于利用外资的最新精神,结合生态城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所称法资企业是指在生态城辖区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国独资企业和法资股权不低于25%的合资企业。

二、支持法资企业发展的领域

1、鼓励投资建设企业总部和研发中心。鼓励法国跨国公司在生态城投资设立全国总部、区域总部、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机构。

2、支持投资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大力支持法国企业投资设立符合生态城产业规划,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的高新技术企业。

3、支持投资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支持法国企业投资国际商贸、金融服务、文化创意、教育培训、管理咨询、研发设计、法国时尚产品展销、检验检测等现代服务业(不含房地产)。

三、支持措施

(一)资金支持

1、实行资本招商。生态城设立2亿元产业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引进法国先进技术,培育和孵化法资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2、贷款贴息支持。对年税收贡献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法资企业,当年内新增银行贷款,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以内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为1年,单个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用地支持

鼓励法资企业投资建设企业总部和研发中心、高新技术和现代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并可按照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同类土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出让起始价。

(三)奖励支持

1、总部企业奖励。对新引进的经认定为法资总部企业(包括全国总部和区域总部)的给予资金奖励。

1)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至5亿元的(含1亿元,不含5亿元),给予1500万元奖励;

2)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至10亿元的(含5亿元,不含10亿元),给予2500万元奖励;

3)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含10亿元),给予4500万元奖励。

以上支持资金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分3年依次按40%30%30%的比例兑现。企业须承诺在本辖区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且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参照武汉市《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执行。

2、被认定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法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3、研发创新奖励。

1)对法资世界500强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在生态城设立的研发中心,从设立之日起,连续3年每年给予500万元奖励。

2)对法资世界500强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在生态城设立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和加速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4、企业所得税财政贡献奖励。对在生态城设立的法资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前2年,按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

5、企业高管和高新技术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贡献奖励。对年薪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企业高管和高新技术人才,按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3年。

(四)固定资产投资补贴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法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中心项目,按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进行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五)办公用房补贴

1、总部企业。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生态城范围内新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生态城范围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内按房租合同价格每年给予30%的补贴,每个企业享受补助的面积最高不超过3000平方米。

2、研发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对研发机构和年税收贡献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生态城范围内租赁自用厂房、研发用房及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内按房租合同价格每年给予80%的补贴,每个企业享受补助的面积最高不超过3000平方米。

3、现代服务业企业。对年税收贡献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在生态城范围内新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50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生态城范围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内按房租合同价格每年给予20%的补贴,每个企业享受补助的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

享受补助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或改变用途,否则,应当返还所得补助。1个企业最多只能享受1项补贴。

(六)人才政策

1、对企业的法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在户籍办理、医疗待遇、子女教育、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审、出入境管理等方面可申请享受武汉市引进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提供最大的便利。

2、生态城每年投入5000万元资金,用35年时间,支持法资企业积极引进国际人才和海外留学人才,举办创新型高层人才招聘会、人才交流会。对引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的,每引进1人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补贴;对引进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的,每引进1人给予企业100万元补贴;对引进省市级产业领军人才的,每引进1人给予企业50万元补贴。

3、支持优秀大学生到法资企业就业。对到法资企业工作、符合企业发展需求和武汉市人才政策规定的急需紧缺大学生人才,博士按照每人每月3000元标准,硕士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分3年发放人才补贴。

4、支持法资企业加强人才培养。鼓励开展科研创新和境内外培训,对法资企业在生态城新设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80万元和50万元的启动资金资助。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的博士后科研人才,给予每人每月4000元的博士后津贴,并择优提供15万元的科研项目启动经费;博士后出站与设站单位签订聘用协议的,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安家补助。

四、政策落实

(一)资金保障

生态城每年设立法资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政策措施中所涉各项奖励或补助资金的兑现。

(二)支持政策的兑现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生态城产业发展和招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由产业发展和招商处初审后,报生态城管委会审定后落实。

五、其他

(一)企业应对申报材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报、瞒报。经核实确认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终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已享受补助、奖励等优惠政策的,全额追回补助(奖励)资金,并追究责任,3年内取消该企业的申报资格。当年因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责任事故被查处的企业,终止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对触犯《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二)本政策措施中奖励政策与其他政策交叉重叠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三)本政策措施由生态城管委会负责解释。

(四)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管理委员会

                            2017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