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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关于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试行)


武生管文〔201712

      现代服务业己成为城市文明进步和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是拉动区域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以下简称生态城)是中法两国政府间的国际合作项目,现代服务业是生态城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为加快生态城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57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武政规〔20121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态城发展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在生态城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生态城产业发展规划,依法经营、诚信纳税、守合同重信用、财务管理健全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主要包括从事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文化创意、管理咨询、金融服务、现代商贸、健康医疗、现代旅游等行业的企业。

二、扶持措施

(一)资金支持

1、设立2亿元的生态城产业引导基金。以引导基金为依托,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共同扶持和培育创新型现代服务业企业发展,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2、贷款贴息支持。对年税收贡献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当年内新增银行贷款,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以内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为1年,单个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奖励支持

1、对在生态城设立的现代服务业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前2年,按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

2、对新设立的、不新征用地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年税收贡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前2年按企业税收区级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企业税收区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

(三)企业办公支持

1、用地支持政策。企业申请用地建设现代服务业项目,选址符合生态城规划且自用率达到40%以上的,经审定后可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并可按照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同类土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出让起始价。

2、办公用房补助。对年税收贡献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在生态城范围内新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50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生态城范围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房租合同价格每年给予20%的补贴,每个企业享受补助的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

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一个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办公用房补贴。

(四)人才激励政策

高管补贴政策。对年薪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任职满一年的现代服务业企业高管人员,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的10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领取补贴时,该高管人员必须仍为该企业的在职员工。

(五)业务发展扶持

鼓励具有甲级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设计机构以及国内外一流咨询中介机构在生态城落户,对生态城内政府投资的相关业务项目,费用在100万元以内的,经生态城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后可优先委托其实施。

三、政策落实

(一)资金保障

生态城每年设立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意见中所涉各项奖励或补助资金的兑现,同时为省市奖励政策提供配套。

(二)支持政策的兑现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生态城产业发展和招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由产业发展和招商处初审后,报生态城管委会审定后落实。

四、其他

(一)企业应对申报材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报、瞒报。经核实确认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终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已享受补助、奖励等优惠政策的,全额追回补助(奖励)资金,并追究责任,3年内取消该企业的申报资格。当年因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责任事故被查处的服务业企业,终止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对触犯《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二)本意见中奖励政策与其他政策交叉重叠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三)本意见由生态城管委会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管理委员会

                          2017年6月12日